这种说法已然面面俱到了。但,真的要实现“藏富于民”,法律还得大胆突破之前的旧框框,跨出一步。事实上,此事能引发全国的热议,其背后还是公众对产权?;さ哪持纸孤?,这个大问题不能回避。
首先,说牧民对狗头金实现了“无主物的先占取得”,这个说法不是没问题的。因为“先占取得”不是中国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是民法学说?!跋日既〉谩币惨话阒皇视糜谝恍┘壑挡⒉淮蟮亩讣?,能否适用到狗头金这种价值连城的物上,在法律界还是一个很微妙的话题。
事实上,当初《物权法》立法时,“无主物的先占取得”“善意取得”都遭到了一些上纲上线的批评,结合当时国企改革中比较严重的国有资产流失问题,有人祭出了“一大二公”的大杀器,进而否定《物权法草案》对公民私有财产平等?;さ慕揭庖?。最终,“善意取得”涉险过关;而“先占取得”没能进入《物权法》。
就目前来说,虽然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已相当繁荣,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但涉及公有制——私有制关系、土地所有权、矿藏等自然资源归属等问题时,会或多或少受到计划经济条件下“一大二公”旧思想的羁绊,相关立法也有一定的滞后。
以现行的《矿产资源法》来说,还是1996年修订的,计划经济意味浓厚。该法明确“国有矿山企业是开采矿产资源的主体”,只允许“个人采挖零星分散资源和只能用作普通建筑材料的砂、石、黏土以及为生活自用采挖少量矿产”。这明显是歧视民营资本,形成对民资进入的“玻璃天花板”,而这正是之前国务院“新旧36条”等文件一直试图解决的问题。现实中,这就意味着:民营资本投资的矿山企业,容易遭遇“国进民退”的政治风险,进而导致民营矿企的经营短期化,不得不依附于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