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时,社会上盗窃、盗掘文物的犯罪行为猖獗,案件增多。在案件审理中,法制部门认为,文物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不能以一般财物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来计算,应当以文物等级为标准,并综合考虑文物的数量、可评定的价格以及其他情节等因素,确定量刑。
因此可以说,文物的珍贵程度制约着判罚的结果?!段奈锊仄范侗曜肌饭赜凇叭恫仄分行枰ㄎ涔笪奈锏模椅奈锛ㄎ被崛啡稀钡墓娑ǎ谑导什僮髦杏行矶嗖槐阒?,这对于审结案件颇多不利。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987年11月《关于办理盗窃盗掘非法经营和走私文物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认为,馆藏一、二级藏品均为珍贵文物,“三级文物一般也以珍贵文物看待”。
这个解释明确了三级文物属于珍贵文物,不仅解决了实际工作中的困难,也为尔后文物的鉴定和定级,理清了法律思路。
1992年经国务院批准、国家文物局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细则》就明确提出,可移动文物“分为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这样一个表述,后来被2002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しā氛讲赡桑晌?。
珍贵文物分为一、二、三级,那么,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这三个级别的文物呢?
前文提到,1987年文化部发布《文物藏品定级标准》,2001年文化部又根据需要,重新发布了《文物藏品定级标准》。
这两个文件有一些差别,譬如珍贵文物内涵的表述等。新文件的发布,表明1987年旧文件即行废止。现在文物定级工作当然是按2001年的文件提供的标准执行。
另外,国家文物局于2003年发布了《近现代一级文物藏品定级标准(试行)》,也应参照执行。
分级标准
特别重要>重要>比较重要>一定程度
文物定级,首要条件是确认文物的真实性,即鉴别文物的真伪。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实生活中,作伪造假、制造文物赝品,是人类一种丑陋的痼疾,对此不能不防,不能不辨。文物定级首先必须要把赝品剔除出去,才能保证定级工作的科学性。
其次,要按《文物藏品定级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组织专家对文物开展定级工作。定级工作的核心,是围绕着文物所具有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进行,根据这三个价值的高低,确定其等级。